陕西鑫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陕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page{margin-right:2.6cm;margin-top:1.5cm;margin-bottom:1.75cm} P{margin-bottom:0.21cm;direction:ltr;color:#000000;text-align:justify;widows:0;orphans:0} P.western{font-family:”Calibri”,”LucidaSansUnicode”,sans-serif;font-size:10pt;so-language:en-US} P.cjk{font-family:”**”,”SimSun”;font-size:10pt;so-language:zh-CN} P.ctl{font-family:”TimesNewRoman”,”Times”,serif;font-size:11pt;so-language:ar-SA} -->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181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807262252。 被告:陕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5050703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8元,减半收取计37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 员李珊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