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4民初1781号
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雨轩,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其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60元(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430元,由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泉 慧
人民陪审员 王 珍
人民陪审员 马 海 林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文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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