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扶风县绛帐镇***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4民初1222号
原告:扶风县绛帳镇***民委员会;住所地:扶风县绛帳镇***;
法定代表人:侯小军,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安,扶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波,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引军,任该公司监事。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永红,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日,住陕西省旬阳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扶风县绛帳镇***民委员会与被告陕西昀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扶风县绛帳镇***民委员会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扶风县绛帳镇***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风县绛帳镇***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5元,由原告扶风县绛帳镇***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张宝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康美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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