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汉缆电缆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汉缆电缆销售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7号楼035号。
法定代表人:孙喜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汉缆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C座3809。
法定代表人:和健,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汉缆电缆销售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90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涉及票据的出票人为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全资股东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全资股东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规定,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河北汉缆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非本案被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主张适用集中管辖规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解童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