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9执恢1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德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永德北路。
负责人:杨拥民,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云南永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永德县新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赖朝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永德县永通建材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56751-4,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赖润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临沧市杰诚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51211-5,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赖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赖杰,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赖静,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胡建,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赖润林,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陈贤碧,女,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09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0日以(2019)云09执34号受理申请执行人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德县支行(下称农行永德支行)与被执行人云南永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永德建筑公司)、永德县永通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永通建材公司)、临沧市杰诚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杰诚康公司)、赖杰、赖静、胡建、赖润林及陈贤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6月2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结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又于2020年4月14日以(2020)云09执恢12号予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4060850.00元)。在原关联案件及本案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下:
一、经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控,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赖静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5651.30元,用于执行费用,其他被执行人仅查到零星款项;被执行人杰诚康公司名下有6辆车、被执行人赖杰名下有3辆车,均已被另案查封,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
二、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永德建筑公司名下有5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杰诚康公司名下有9宗土地登记信息,均已被抵押。被执行人杰诚康公司名下有37处不动产,均已被抵押由另案查封与抵债给他人。被执行人赖杰名下有一处不动产,已被查封。
三、本院查封的案件抵押物有:被执行人杰诚康公司名下坐落于永德县永康镇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永德县不动产权第××号}、坐落于永德县德党镇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云(2017)永德县不动产权第××号、云(2017)永德县不动产权第××号}、被执行人永通建材公司名下位于永德县永康镇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永德县不动产权第××号}。
经依法确定评估机构,本院依法委托临沧市弘光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价值4963.07万元,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该评估报告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经司法拍卖与变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
四、2020年12月17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表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案件抵押物价值已完全覆盖甚至高于执行标的,经评估、拍卖、变卖均流拍,属财产无法变现处置,且申请人又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0)云09执恢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辉银
审判员 董 毅
审判员 张文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