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4执第310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
住址:昆明市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裙楼1-6层。
负责人:***。
被执行人云南爱迪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格兰特游艇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十公里海埂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6月2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云南爱迪科技有限公司、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格兰特游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真元公证处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云昆真元执字第12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爱迪科技有限公司、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格兰特游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费共计人民币53764638.04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2月13日接中院指定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爱迪科技有限公司、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格兰特游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53764638.04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0114执第3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樊则志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