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1执61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环城南路331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6月2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云南爱迪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青年路延长线53号滨江大厦B座一、二、四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云南爱迪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云011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及住房公积金,现已扣划***的住房公积金24300元,***的住房公积金79400元,共103700元;经查询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已申请保全资产,但保全资产尚未具备处置条件,故申请我院先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有可供我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