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爱迪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力合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宁格兰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4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力合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康佳研发大厦8楼I。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华宁格兰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云南省华宁县宁州镇阳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577253205。
被执行人:***,女,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驻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格兰特游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滇池路十公里海埂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713493554
被执行人:云南爱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青年路延长线53号滨江大厦B座一、二、四层。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71941487X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力合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宁格兰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格兰特游艇有限公司、云南爱迪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5)***二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华宁格兰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格兰特游艇有限公司、云南爱迪科技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力合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华宁格兰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华宁县青龙镇海关居委会矣马谷居民小组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14)第0019号)进行评估拍卖,我院依法对该土地进行了评估和公告,后经申请执行人深圳力合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中止对被执行人华宁格兰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华宁县青龙镇海关居委会矣马谷居民小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14)第0019号)的拍卖,因申请执行人深圳力合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宁格兰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格兰特游艇有限公司、云南爱迪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我院中止并暂停对该土地的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114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恢复执行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未收到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