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棣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棣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6执恢497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江苏省启东市少直镇南塘村一组20号。
被执行人:上海棣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10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棣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6民初313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3451元、案件受理费232.5元。本院于2020-07-22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2020年8月17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2020年8月5日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上述措施存在期限,如需继续采取,需在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或未提交,不利后果自行承担。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16执恢49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卫亚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