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棣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棣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5026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上海棣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2019年7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8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