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港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暮客酒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静执字第2672号之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稿
(2015)静执字第2672号
签发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拟稿___________
月日月日月日
打字______校对______监印______打印份数______
申请执行人上海港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燕婷。
被执行人上海暮客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何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港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暮客酒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我院查封了上海暮客酒吧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南京西路XXX号XXX层及夹层整层经营场所内的财产(详见清单),因上海暮客酒吧有限公司在我院涉案多起,其它案件也对上述财产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帐户、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沈国敏
审判员  肖煜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  臧唯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邵伟忠
审判员沈国敏
审判员肖煜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臧唯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