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拓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东拓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金州新区大魏家街道刘家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大连金普新区大魏家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民初3703号

原告:***,男,1951年9月30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周延军(系原告侄子),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徐家村徐家屯**号。

委托代理人:姚锐,系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东拓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刘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治礼,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吉昌,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金州新区大魏家街道刘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金州新区大魏家街道刘家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世刚,系主任。

第三人:大连金普新区大魏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

负责人:孙连鹏,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车家明、孙聃,均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大连东拓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金州新区大魏家街道刘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家村委会)、第三人大连金普新区大魏家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魏家街道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1999年1月10日,原告与第三人刘家村委会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约定刘家村委会将刘家村东坡3.15亩土地由原告承包,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原告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原告承包期间,被告多次派人到该土地上将原告种植的果树等农作物拔除,同时立牌声称“此片土地归我公司所有,请在一周内把所值树木移除,如不自行移除,我公司将给予铲除”。此行为给原告生活遭受困扰,经济遭受损失。故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刘家村东坡3,15亩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原告就案涉土地已与第三人刘家村村委会订立了耕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已生效,现还处于承包期内,且原告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原告对案涉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政府相关部门予以确认,无须再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元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正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