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72财保24号
申请人:大连恒星船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区黄浦路596号14层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鸣,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锦龙超级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汉江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大连恒星船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辽宁锦龙超级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船舶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恒星船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锦龙超级游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609.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保函为其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恒星船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大连恒星船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锦龙超级游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609.36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88元,由大连恒星船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闫志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