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同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天和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83执271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同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天和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金沙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蒲伟,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同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和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被执行人交付已完工项目的检测、报检及验收的相关材料,现被执行人已交付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6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车延新
审判员***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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