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45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同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9561533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天和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开发区金沙江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9804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同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天和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10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同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同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隋欣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