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5155号
原告:成都国恒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国恒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国恒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国恒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国恒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2元,由原告成都国恒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