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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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6180号
原告: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000MA5TK8PC08)。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金海西七横街89号F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方向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MA2849696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75号006幢(16-1)宁波和丰创意广场***16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方向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