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50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7号辅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鑫嘉汇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61号甲。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鑫嘉汇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16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中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