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92民初1024号
原告:四川鑫元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9695439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绵阳华元航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路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69573070M。
法定代表人:杨梅,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朝阳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6996741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绵阳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银河大道西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7299365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元瑞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华元航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绵阳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元瑞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华元航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3238元,由原告四川鑫元瑞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华元航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