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与成都舒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6159号
原告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位员工。
被告成都舒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周刚。
被告***,女,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与被告成都舒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此款已由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预付),按撤诉处理的减半收取255元,由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于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