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92民初1549号
原告:绵阳力达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场镇游仙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河**平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绵阳高新区天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力达弹簧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田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绵阳高新区天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力达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力达弹簧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3元,由原告绵阳力达弹簧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