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1171号
原告: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4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晔旻,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555号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