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8230号之一 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贤路289号。 法人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555号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39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住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沪0110财保816号裁定依法冻结被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该案对被告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申请撤诉,应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控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刻解除对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