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8230号
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贤路289号。
法人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555号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39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住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