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3民初195号
原告:**,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
被告:周口建盈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9G6HMN5E。
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城关回族镇商城东路东侧羲皇酒店4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95637583。
住所地:上海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555号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周口建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口建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67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玟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