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建盈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3民初195号 原告:**,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 被告:周口建盈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9G6HMN5E。 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城关回族镇商城东路东侧羲皇酒店4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95637583。 住所地:上海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555号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周口建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口建盈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劲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67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玟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