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粮油机械厂(有限公司)

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九江市粮油机械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1507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金水区红专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九江市粮油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杭州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九江市粮油机械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5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各项维修损失531291.9元、支付违约金200000元、退还货款1923500元,以上共计2654791.9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申请人垫付案件受理费26125.03元、鉴定费65000元;2、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及房屋信息等,均未再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启动传统查控,采取了调查等相应措施,经核查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5、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执行经过及调查结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