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恢8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九江市粮油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杭州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九江市粮油机械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5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州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九江市粮油机械厂(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裁定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且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豫民再137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5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民再1370号民事调解书撤销解书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决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5403号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