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1148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峰,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姚时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耀路******。
负责人:刘清。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朱伟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 记 员 陆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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