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锐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2050号 原告:上海锐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瀛东村53号3幢231室(上海***数据产业园)。 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左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1353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上海市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55弄158号1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上海左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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