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4361号
原告: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欢,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乐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唐必德。
原告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乐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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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陆 淳
审 判 员 费 芸
人民陪审员 陈小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凯
书 记 员 王 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