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622号
原告: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商务大楼)****(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栋,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梦,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碧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建芳
书 记 员 骆未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