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019号之一
申请人:奕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奕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保全了被告价值人民币325万元的财产。审理中,被告作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愿意提供现金作为反担保,要求变更保全,解除对其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等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更利于执行,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奕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