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奕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019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奕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锂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奕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情复杂需补充收集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反诉原告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同意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反诉按反诉原告奕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