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惠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财保487号
申请人西安惠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号兴庆公园干休所院内**号。注册号610100100071301。
法定代表人惠磊。
委托代理人闫玲娣,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商务大楼)E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8876522X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惠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3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3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