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惠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惠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7629号 原告西安惠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注册号XXXXXXXXXXX1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商务大楼)E区102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8876522X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惠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惠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783元,剩余3783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