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8093号之二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科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发路8号金融基地l栋9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090903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科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9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深科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深科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4609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深科元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609元,本院已依法将其缴纳的诉讼费划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院(2018)粤0305民初994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民初994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江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