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闽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闽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建国,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闽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1)崇民二(商)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闽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建国、黄**,被上诉人上海申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闽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闽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闽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显微
代理审判员余艺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胡雪怡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