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368号
原告上海申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上海申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7日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由被告承包原告从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处分包的中环线A3.2标武宁路立交工程,并且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承担税金及原告方的管理费。2014年1月3日,原、被告就此工程事宜经多次沟通后达成合意并签署了《结算协议书》,被告认可原告为其代付(2006)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85号判决)项下工程款100万元、律师费20万元、(2012)崇民二(商)初字第124号案件中代付的律师费7万元、公证费3000元、代缴税金151219元、代垫农民工工资39400元,被告欠原告管理费82526元,以上合计XXXXXXX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否则每逾期一日按照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然,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履行,故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各类代付款合计XXXXXXX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终止审查决定书》、***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谈话笔录、100万元付款凭证及收条各一份,证明原告不服85号判决的上诉审判决【(2010)***一(民)终字第23号】,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在该院审查过程中,原告与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原告支付该公司100万元工程款,了结涉案中环线A3.2标武宁路立交工程中双方所有债权、债务,***知晓并同意之事实;
2、发票5张及支票存根3张,证明原告为被告代付律师费20万元、7万元、公证费3000元之事实;
3、对账清单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代缴的税金151219元及管理费82526元;
4、借条、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被告的弟弟***代被告向原告借款39400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5、原、被告于2014年1月3日签订的《结算协议》一份,证明被告确认结欠原告上述代付的工程款、律师费、公证费、代缴税金、代垫农民工工资及管理费合计XXXXXXX元,并承诺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
被告口头辩称,与原告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关系以及签订结算协议属实,欠款也是事实,违约金过高,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被告未提供证据。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内部承包工程后,按约定应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承担税金及原告方的管理费。现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律师费、公证费、代缴税金、代垫农民工工资及管理费合计XXXXXXX元,均为与被告承包工程有关的费用,应由被告负担,被告对此亦予确认,并承诺于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然爽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然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至四倍贷款利率标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代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00万元、律师费27万元、公证费3000元、税金151219元、农民工工资39400元以及管理费82526元,合计XXXXXXX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XXXXXXX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35元,减半收取1236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怡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高雅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