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云顶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云顶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24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云顶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华电弄78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7730624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55177648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云顶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24民初655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云顶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云顶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2479.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39元,执行费398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要求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查明,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系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侦查,涉案金额数亿元,受害人六百多人。公司的财产已全部抵押给金融机构,且抵押债权本息基本都大于财产的实际价值。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7248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云顶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24执9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官焕云
审判员卢明
代理审判员张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方凯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