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3847号
原告:西宁万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海湖大道99号8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渭源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云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稻香园28幢4**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云顶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华电弄7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宁万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云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杭州云顶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西宁万佳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现原告西宁万佳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万佳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10元,减半收取计6065元,退还原告西宁万佳投资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