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云顶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万佳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云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3847号 原告:西宁万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海湖大道99号8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渭源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云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稻香园28幢4**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云顶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华电弄7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宁万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云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杭州云顶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西宁万佳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现原告西宁万佳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万佳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10元,减半收取计6065元,退还原告西宁万佳投资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