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和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因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被罚款1000元,并责令限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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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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