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浦执字第1117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蔡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东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945号原告上海浦东蔡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东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蔡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