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蔡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监5号
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原审被告:上海浦东蔡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358549-5,住所地***东川公路7788号。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上海浦东蔡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昆花商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