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

沈百六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1民初2909号
原告:沈百六,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顾路镇西浜花厅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仪征)汽车工业园联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沈百六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沈百六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百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邢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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