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1民初1154号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顾路镇西浜花厅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仪征)汽车工业园联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与被告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