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

上海明彤路基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48342号
原告:上海明彤路基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椿,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明彤路基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彤路基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36元,减半收取计4,268元,由原告上海明彤路基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粟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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