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

***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48297号
原告:***,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启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总公司顾路工程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4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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