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2民初8151号
原告:江苏三江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昌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5月26日出生,北京恒昌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原告江苏三江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与被告北京恒昌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健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昌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终结。
三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恒昌健公司偿还三江公司欠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以2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恒昌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恒昌健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3月7日与三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4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为月息1%。三江公司按约定提供了借款,借款期限届满,恒昌健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恒昌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愿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三江公司诉至法院。
恒昌健公司辩称,部分同意三江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可借款240万元及利息一事,恒昌健公司已经偿还本金29万元,应当予以扣减。
**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三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单、电子支付凭证、短信记录、还款计划、工商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恒昌健公司依法提交了客户付款回单、电子银行回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出具借款单,约定:今借三江公司人民币240万元,用于采购心脏彩色多普勒诊断仪使用,借款期1个月,月息1%,计息日为2017年3月7日,到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同日,三江公司转账给***北京公司240万元。
同日,手机号为139XXXXXXXX的短信内容如下:“**,我公司借贵公司的240万元借款,用于给安康市中心医院中标的美国GE公司彩超的采购款,借款时间一个月。我本人承诺还款连带责任。**。”
2017年9月28日,**手写“给**的还款计划”,主要内容如下:关于借款将于2017年12月份之前归还140万元。2018年一季度前归还100万元。
2018年8月17日,***北京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主要内容如下:每月根据资金情况最低还款30万元,2018年12月31日还款累计1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止还清余款(包括约定的利息)。
2017年9月14日,***北京公司转账给三江公司10万元。2017年9月15日,***北京公司转账给三江公司10万元。2018年6月22日,***北京公司转账给三江公司3万元。2018年9月7日,***北京公司转账给三江公司3万元。2018年9月28日,***北京公司转账给三江公司3万元。以上共计29万元。
另查,***北京公司于2019年1月8日更名为北京***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更名为北京恒昌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2019年2月21日,恒昌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
截至庭审之日,恒昌健公司未能偿还上述剩余借款本息。**亦未履行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出借款项。本案中,根据借款单记载可知,三江公司和恒昌健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三江公司提交的转账记录可知,其已实际转账给恒昌健公司240万元。恒昌健公司认可收到上述钱款,但抗辩称已偿还本金29万元,并提交转账凭证。三江公司认可收到29万元,但主张29万元应折抵利息。对此,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对借款本金数额和利率标准的约定均无异议,恒昌健公司已偿还的款项优先用于折抵利息,若有剩余再折抵本金。根据计算可知,截至2018年9月28日,恒昌健公司应支付利息449754元。恒昌健公司仅支付29万元,故恒昌健公司尚欠截至2018年9月28日的利息159754元。故三江公司主***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本金数额予以支持;对利息部分,本院在截至2018年9月28日利息159754元,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承担连带责任一项,鉴于**通过发送短信、出具还款计划等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其愿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三江公司主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认定的事实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恒昌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三江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万元、利息159754元及以2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恒昌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苏三江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恒昌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被告北京恒昌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