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802民初4961号
原告: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龙华路**号世纪天成小区**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徐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亲。
原告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徐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尊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