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秀洲支公司、长三角(某某)城乡建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4民终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三角(**)城乡建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南湖区中环南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9859169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长三角(**)城乡建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秀洲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秀洲区王江泾镇**中国南方纺织城11幢236号一楼、二楼及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87794259W。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集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秀洲区新塍镇江南新天地商业中心4幢13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9208475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浙江集典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长三角(**)城乡建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秀洲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秀洲公司)、浙江集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典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402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21日进行了庭询,城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保秀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集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太保秀洲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太保秀洲公司、集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车辆受损时停放的地方认定错误。根据照片,车辆是停放在禾兴公寓小区内部停车场而非门口被带有彩条的铁丝护网砸到。小区内部不是城设公司的施工范围,城设公司没有安全施工义务,不应承担在该地区发生的无过错责任。2.事故发生时,焊渣导致的车损已存在,事故发生地仅有涂料施工,不可能造成焊渣腐蚀的车损,可以认定事故发生地非车辆受损地。3.车辆可以移动,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车辆在别处遭受焊渣腐蚀。
太保秀洲公司辩称:1.车辆受损地确在禾兴公寓小区内部停车场。车辆被架子掉落砸中,同时发现了汽车玻璃上有焊渣的斑点。2.城设公司在进行外墙立面改造,造型施工需要焊接,焊渣掉下损坏汽车,不锈钢扶手上也有焊点,现场照片可以证明,电焊渣掉在汽车上有高度盖然性。3.小区沿街店面有开花店的,店主白天上班时,车子长期停放禾兴公寓小区内部停车场,据了解花店老板的车被焊渣损坏,现场项目经理进行了赔偿。4.受风力影响,焊渣不一定垂直落下,可能会飘散开来,焊渣落到停在禾兴公寓小区内部停车场内的车子完全可能。
集典公司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太保秀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城设公司支***秀洲公司垫付的赔偿款31600元;2.诉讼费由城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6月3日***停放在**市南湖区禾兴公寓小区门口的×××轿车(车辆所有人***)被带有彩条的铁丝护网砸到。×××轿车在太保秀洲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等,***秀洲公司估损,维修项目为车辆前挡风玻璃、全景天窗前后玻璃、右前后车门玻璃,前挡风玻璃上装饰条、前罩板导水板密封条、硅胶替换板行车灯传感器、举升门玻璃,定损金额31600元。×××车辆所有人***取得赔偿款31600元,并将索赔权转让给太保秀洲公司。
另查明,事发地段进行的环城路(河)环境整治提升工程由**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2年5月10日更名为城设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城设公司将店招二次深化装饰、桥梁装饰项目分包给集典公司。事发时集典公司在进行涂料施工,在原有的铁丝护网上加上彩条布防止涂料滴落。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太保秀洲公司承保的车辆在城设公司总承包施工的现场受损,从现场照片以及当事人在庭中确认的事实来看,车辆受损报案虽然是由于集典公司在施工中预防涂料滴落的措施引发,但车辆损失主要是由于焊渣造成,集典公司分包的项目中不包含电焊项目,因此城设公司应对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太保秀洲公司已支付了理赔款31600元,故太保秀洲公司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城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秀洲公司保险赔偿款316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元,由城设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中,太保秀洲公司提供照片3张,以此证明外墙立面改造存在电焊施工,焊渣掉落,2022年9月去现场拍照可以看到,马路边的不锈钢扶手上有焊渣掉落印迹。
城设公司质证认为,不锈钢扶手与车辆事故位置相差较大,不在一个区域,拍照离事故发生时间较远,无法确认。
集典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有异议,时间久了,无法确认。
二审中,城设公司、集典公司没有新的证据提供。
本院审查认为,照片体现了事故发生地周围的一些状况,证明力综合全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1.建设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接***报警称,2021年6月3日,禾兴公寓小区门口左转到底,我车子停在这里被他们施工的架子掉下来砸到了,人没有事。2.禾兴公寓沿街两幢楼(182#、183#)立面改造过程中,存在电焊施工情形,现场走访中,沿街有商户反映车辆被掉落的焊渣损坏过。案涉车辆损失主要由焊渣造成。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派出所的证明,***作为当事方和知情人,于事发时向公安部门叙述的地点可信度较高,事发地为禾兴公寓小区门口左转到底的停车区域,一审法院认定车辆停在禾兴公寓小区门口有误。禾兴公寓沿街两幢楼立面改造在环城路(河)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内,城设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综合全案证据,结合现场查看,***车辆受损地方应在城设公司总承包的施工区域内。城设公司上诉主张事发地为小区内部的非施工范围,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车辆受损原因,***在报警时“我车子停在这里被他们施工的架子掉下来砸到了”,系看到车辆外观状态的直接反映,后经查看受损细节,确认焊渣致损范围大、后果重。禾兴公寓沿街两幢楼立面改造提升工程确有需要焊接的内容,焊渣掉落范围涵盖禾兴公寓小区该处停车场的一些区域,加上风吹等自然环境作用,×××车辆被焊渣损坏与施工区域的电焊施工有极大的关联。沿街商户有关车辆被掉落焊渣损坏过的反映,太保秀洲公司提供的施工区域不锈钢扶手焊渣痕迹照片,可予印证。城设公司以车辆存在可移动性为由,怀疑×××车辆在他处被焊渣损坏后移动到城设公司施工区域,但城设公司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无法采信。城设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造成的车辆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城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由上诉人长三角(**)城乡建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